血费报销规定

2017-01-02 10:49:05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高小茹

血费报销规定

一、血费报销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和检验等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献血公民享有优先用血权利。献血公民本人临床用血时,按献血量三倍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献血公民献血量达一千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献血公民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按献血量等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规定:献血公民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医疗用血后,持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和医疗机构用血凭据,到原献血的采供血机构报销。

二、血费报销标准

河北省省内报销血费的标准,统一执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河北省献血、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比照标准》。

三、血费报销程序

1、用血者就医出院后,血费报销人需备齐相关资料到用血地血站或献血地血站办理报销手续。

2、血站工作人员对用血者报销材料进行审核、信息查询,确定报销的血液品种、数量和金额。

3、属于本地献血需报销的,经血站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复审,即可报销。

4、属于异地献血需报销的,需由本地血站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然后通过“全省采供血信息网络系统报销平台”向献血地血站报送信息,由献血地血站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信息查询,确定报销的血液品种、数量和金额。献血地血站审核通过后反馈给本地血站,由本地血站按标准先行垫付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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