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献血者献Rh阳性全血,献血相关人用Rh阳性血液品种(不包括血小板、单采粒细胞),按所使用Rh阳性成分血价格报销。
2.献血者献Rh阳性全血,献血相关人用Rh阴性血液品种,则按照对应的阳性血液品种价格报销。
3.献血者献Rh阴性全血,献血相关人用阳性血液品种,按照对应的阳性血液品种价格报销。
4.献血者献Rh阴性全血,献血相关人用Rh阴性血液品种,按阴性血液品种报销。
5.献血者献血小板,献血相关人用血小板,使用血小板份数未超过所献份数,按血小板价格报销,使用血小板份数超过所献份数的,超出部分按全血价格报销(一个治疗量血小板相当于800毫升全血)。
6.献血者献单采血小板,而献血相关人用的是其他血液品种,按所使用对应的阳性血液品种价格报销。
7.献血者献全血,献血相关人用血小板、单采粒细胞,按照全血价格报销(一个治疗量血小板相当于800毫升全血)。
8.献血者献血少于1000毫升的,其本人按献血量3倍量返还,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用血享受“免费使用与献血量等量的血液”,本人和相关人员各自计算。
9.献血量达1000毫升的,献血者可以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血费报销按临床实际用血费用并比照前1—8条的规定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标准进行报销;献血者配偶及直系亲属可累计等量报销其所献血量。